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我校纪检体制改革,推动自身建设,拓宽民主监督渠道,规范特约监察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特约监察员是广东省监委驻华南农业大学监察专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监察专员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一定程序优选聘请,以兼职形式履行监督、咨询引导等相关职责的公信人士。
第三条 特约监察员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专注服务于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大局,着重发挥教职工的民主监督作用,着力发挥参谋咨询、桥梁纽带、舆论引导作用。
第二章 聘请、换届、解聘
第四条 特约监察员主要从学校各二级单位表现优秀的干部和教师中选聘(优秀共产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专家学者、教职工代表和基层先进工作者优先聘请)。
第五条 特约监察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具备与履行职责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在各自领域有一定代表性和影响力;
(三)热心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较强的责任心,认真履行职责,热爱特约监察员工作;
(四)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密切联系群众,公正廉洁、作风正派,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五)身体健康。
第六条 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刑事处罚的人员,以及其他不适宜担任特约监察员的人员,不得选聘为特约监察员。
第七条 特约监察员的聘请由监察专员办公室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通知,由学校各二级单位提出特约监察员推荐人选;
(二)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特约监察员推荐人选进行筛选;
(三)经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研究,确定特约监察员聘请人选;
(四)召开聘请会议,颁发聘书,公布特约监察员名单。
第八条 特约监察员聘期一般为两到三年,连续任职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受聘期满自然解聘。
第九条 特约监察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专员办公室会商所在单位予以解聘,并通知本人:
(一)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刑事处罚的;
(二)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特约监察员的;
(三)本人申请辞任特约监察员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不参与特约监察员活动,不履行特约监察员职责和义务的;
(五)有其他不宜继续担任特约监察员的情形的。
第三章 职责、权利、义务
第十条 特约监察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纪检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
(二)了解学校各单位、各级干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三)对制定纪检监察规章制度、出台重大政策、起草重要文件、提出监察建议等提供咨询意见;
(四)反映、传递师生员工对学校各单位、各级干部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及申诉;
(五)参加监察专员办公室组织的调查研究、监督检查、专项工作;
(六)宣传纪检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成效;
(七)办理监察专员办公室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特约监察员履行职责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监察专员办公室和各二级单位纪检监察干部开展监察工作、履行监察职责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二)根据履职需要并按程序报监察专员批准后,查阅、获得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或者列席监察专员办公室组织的有关会议;
(四)参加监察专员办公室组织的廉政教育活动和有关业务培训;
(五)了解、反映学校各二级单位重点岗位、领域廉洁从业情况及所提意见建议办理情况;
(六)受监察专员办公室委托参与开展调查研究、监督检查、专项活动等工作时,享有与受托工作相关的法定权限。
第十二条 特约监察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执行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自觉维护特约监察员形象;
(二)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工作信息和个人隐私;
(三)学习、掌握有关纪检监察法律法规和业务;
(四)参加监察专员办公室组织的活动,遵守工作制度,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
(五)履行特约监察员职责过程中,遇有利益冲突情形时主动申请回避;
(六)未经监察专员办公室同意,不得以特约监察员身份发表言论、出版著作,参加有关社会活动;
(七)不得以特约监察员身份谋取任何私利和特权。
第四章 履职保障
第十三条 监察专员办公室为特约监察员依法开展监督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便利。
第十四条 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特约监察员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协调特约监察员相关工作,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工作计划,总结、报告特约监察员年度工作情况;
(二)组织开展特约监察员选聘、解聘等工作;
(三)组织特约监察员参加有关会议或者活动,定期走访、通报工作、交流情况,听取意见、建议;
(四)受理、移送、督办特约监察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批评,并予以反馈;
(五)定期向特约监察员提供有关刊物、资料,组织开展特约监察员业务培训;
(六)承担特约监察员工作的联系和指导,组织经验交流,加强和改进特约监察员工作;
(七)对特约监察员进行动态管理,建立健全特约监察员履职台账;
(八)加强与特约监察员所在单位的沟通联系,了解特约监察员工作情况,反馈特约监察员履职情况,并征求意见、建议;
(九)办理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特约监察员因履行本制度规定职责所支出的相关费用,由监察专员办公室按规定核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