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现在的位置:首页  党纪法规  学校文件

华南农业大学监督执纪专项检查工作办法(试行)
(华农党发〔2017〕74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强化党内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广东省委巡视工作实施办法》及《广东省高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实施办法》等党内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督执纪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通过预防性、诊断性监督检查,切实解决管党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 专项检查工作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坚持准确定位,突出政治,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和群众路线、发扬民主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成立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向学校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组长由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纪委副书记、组织部部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党办、校办、组织部、人事处、审计处和纪委办(监察处)组成。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中央、省委、省委教育工委和学校党委的有关决策和部署;

(二)研究提出专项检查工作计划、年度计划和阶段性工作安排;

(三)听取专项检查工作汇报;

(四)研究专项检查结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学校党委报告检查工作情况;

(六)对专项检查工作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专项检查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检查办”),挂靠学校纪委办公室,检查办主任由纪委专职副书记兼任,副主任由组织部副部长和纪委办主任兼任。检查办的职责是:

(一)向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统筹、协调、指导检查组开展工作;

(三)承担有关制度建设等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公开和舆论宣传工作;

(五)对学校党委和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六)对被检查党组织或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督办;

(七)对专项检查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八)负责学校与上级有关部门的日常联络工作;

(九)办理学校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设立检查组承担专项检查工作任务,检查组向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个检查组,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设组长1名,成员若干名。组长一般由学校中层正职负责人或退居二线、离退休正处级以上党员干部担任,成员一般从学校纪委委员、特邀监察员和离退休老干部中选任或从各单位(部门)优秀的党员干部中抽调,具体人选由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检查工作任务选聘,并报学校党委审定,组长一次一授权。检查组组长和成员实行任职回避、公务回避。

 

  检查对象和内容

第七条 检查对象为学校各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各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学校党委要求监督检查的其他单位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重点是上述党组织和单位主要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检查对象可适当延伸。

第八条 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把党的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重点检查被检查党组织和单位领导干部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和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检查履行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执行民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落实学校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部署的情况。主要包括:

(一)党的领导方面。重点发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不到位;政治安全和意识形态领域工作薄弱,政治引领不力,在大是大非和政治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旗帜不鲜明;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领导不力、处理不当,影响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给学校事业和师生利益造成损失;团结、领导、动员、教育群众不力,战斗堡垒作用发挥不够等问题。

(二)党的建设方面。重点发现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不正常,民主集中制原则执行不到位,民主生活会和“双周学习”制度不落实;党务业务公开不到位;班子不团结、违规决策、软弱涣散;党性党风党纪教育薄弱,党员理想信念动摇、宗旨意识淡漠;党员发展工作不扎实、不规范等问题。

(三)全面从严治党方面。重点发现责任不落实;实践“四种形态”和开展“谈话提醒”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党内监督不到位,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力,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等问题。

(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方面。重点发现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制度建设不完善、执行不到位;廉政风险排查不力,防控措施不健全;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四风”问题反弹;整治“庸懒散拖”不力,履行岗位职责不严格;作风不民主、处事不公平、履职不廉洁、行为不守纪等问题。

(五)工作落实方面。重点发现对学校中心工作及重点工作部署重视不够、落实不到位;对巡视、审计和专项检查等发现问题整改不力;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管理问题突出、信访和师生意见集中的问题整改措施不到位、成效不佳等问题。

(六)学校党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专项检查工作由检查组深入检查对象所在单位集中进行,工作方案由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并报学校党委审定,每年根据需要不定期开展检查。

第十条 主要工作方式:

(一)听取汇报。听取被检查党组织或单位的专题汇报。

(二)个别谈话。与被检查党组织或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以及向有关知情人面询情况。

(三)受理信访。受理反映被检查党组织或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设机构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调阅资料。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

资料,包括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核查结果及“八小时以外”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报告情况的资料。

(五)民主测评及问卷调查。根据检查工作任务设计民主测评表、问卷调查表,在适当范围内对被检查党组织或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测评和问卷调查。

(六)走访调研。以适当方式到被检查党组织或单位的下属单位和有密切关联的单位了解情况。

(七)列席有关会议。列席被检查党组织或单位的党委会、党政联席会等会议。

(八)请求协助。商请有关部门、专业机构、有关专家予以协助。

(九)学校党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检查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准备环节。根据专项检查工作总体安排,由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检查工作方案,拟出检查对象、内容、方式及检查组人员组成等,报学校党委审定后,对检查组组长进行授权。由检查办协调检查组向纪检监察、组织、审计、人事等部门了解被检查党组织或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并提前将专项检查工作安排书面通知被检查党组织或单位,协调安排检查组开展工作具体事宜。检查组应按照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要求,结合实际制订检查工作实施方案,报检查办审定。

(二)了解环节。检查组深入被检查党组织或单位后,分别召开领导班子见面会和检查工作动员会,明确检查工作要求,公布意见反映渠道和检查组联系方式等,按照检查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检查工作。检查组对反映被检查党组织或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可以进行深入了解。检查工作期间,经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检查组可以将被检查党组织或单位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检查党组织或单位提出处理建议。被检查党组织或单位应提供以问题为导向的书面报告、自查问题清单和相关档案材料,并做好相关会议组织和人员谈话安排。

(三)报告环节。了解工作结束后,检查组在10个工作日内形成专项检查报告,如实向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向学校党委书记专题会议汇报每次检查工作情况,研究检查结果运用,对重点问题、重点线索提出处置意见,并向学校党委常委会汇报总体情况。

(四)反馈环节。学校党委书记专题会议听取检查工作情况汇报后,检查组及时向被检查党组织或单位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有关检查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根据学校党委、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要求,检查办将检查情况通报有关校领导和职能部门。

(五)移交环节。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学校党委作出处理决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由检查办按照以下途径进行移交: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学校纪委监察处;其他问题移交相关部门。

(六)整改环节。被检查党组织或单位应认真履行整改主体责任,检查前即知即改、检查中立行立改、检查后全面整改,在检查组反馈意见后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及主要负责人履行整改第一责任人责任的情况报告报送检查办,并及时在本单位公开检查整改情况。

(七)督办环节。检查办建立检查发现问题和领导干部违纪线索台账,对办理情况定期汇总、定期督办、确保落实。经学校党委或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检查办可检查督办发现问题较多、检查后信访反映仍相对集中的被检查党组织或单位的整改情况。

 

第五章  纪律与责任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审计、组织、人事、财务等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支持配合职责,检查前全面客观介绍被检查党组织或单位情况,在专项检查工作中提供信息、人员、专业等支持。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部门要对照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优先办理检查移交线索,组织部门要及时处理检查移交事项,相关部门要认真办理检查移交问题,处理情况要按规定时限向检查办反馈。有关党组织和职能部门针对专项检查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要开展专项治理,健全制度规定,完善管理措施。检查办要认真做好检查情况报告、反馈、移交等工作,加强对检查结果应用的督查,确保条条有整改、件件有着落。

第十四条 检查组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检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及时向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向学校党委书记报告。

第十五条 检查组不干预被检查党组织或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处理被检查党组织或单位的具体问题,对紧急情况和重大问题不做个人表态,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十六条 检查工作中形成的材料要妥善保管,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要将形成的所有材料移交检查办统一归类存档。

第十七条 检查组人员要严格遵守检查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规定,增强党性观念,强化责任担当,敢于坚持原则,勇于较真碰硬,善于发现问题、如实报告问题、推动解决问题。

第十八条 检查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检查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检查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检查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其他违反检查工作纪律行为的。

第十九条 被检查党组织或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检查监督,积极配合检查组开展工作,全面、客观、真实地向检查组报告情况、提供材料,协助配合检查组开展工作,鼓励、支持党员、干部和群众向检查组如实反映情况和问题。专项检查工作期间,被检查党组织或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一般不得外出,若确因工作需要,须报检查组批准。

第二十条 被检查党组织或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其他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故意向检查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提供支持配合或不按要求向检查组提供相关材料的;

(三)干扰、阻挠检查工作或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

(五)打击报复反映问题干部群众的;

(六)其他干扰检查工作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被检查党组织或单位干部群众发现检查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或者检查办反映,也可以直接向学校党委反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