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委、市政府制定《关于支持改革创新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的若干规定(试行)》,探索运用“三个区分”原则对容错纠错作出硬性规定,为干事创业干部“撑腰鼓劲”,助推深圳创新发展。
限定容错范围和事项 让广大干部明“对错”
抓住当前深圳创新发展的主要矛盾,深圳市明确规定,在推进制度创新、提高政府效能、优化资源配置、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动重大民生项目、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运用新方法新模式新技术、基层治理等方面开展探索性试验或为推动发展造成无意过失的予以容错;同时,还规定容错的六种适用情形,让广大干部明确“对”与“错”的界限。
风险项目事前备案审查 及时提醒并纠错
在限定容错范围和事项的同时,该市还建立备案和提醒纠错机制,对于问题复杂、存在较大风险的改革创新项目,要求应事前报上一级党委、政府和主管部门备案审查。各级党委、政府和纪委、组织、监察、审计部门发现需要提醒纠错的,应当及时提醒并纠错。
规范容错认定程序 各部门联合辨“真假”
该市成立纪委牵头,组织、监察、审计部门参加的市、区两级容错认定协调小组。有关单位或当事人认为应予容错的,向协调小组提出书面申辩意见,由协调小组负责受理、容辩、评估和协调认定。对需要宽容的事项实行开放式认定,充分听取有关单位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对于重大事项,必要时邀请有关部门或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估。
科学运用容错认定结果 合理“奖惩”
对于结果认定予以容错的,不影响干部提拔使用和年度考核结果,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绩效考核、审计结果运用中免予追责或处理;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中体现合理“奖惩”,酌情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保护和激励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