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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关联企业车辆 “障眼法”难逃纪律惩罚

“以为借用车辆主要用于日常办公不算违纪,也觉得马上要车改了,用几个月应该没问题。说到底还是因为贪图便利、占小便宜让自己触碰了纪律的红线。”提到自己的违纪行为,虽然过去一段时间了,但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站长洪长河仍深感后悔。

事情还得从一封举报信说起。

2016年1月,翔安区纪委接到群众反映洪长河公车私用的举报件。区纪委立即组织核查,通过调阅行车轨迹、视频监控、询问相关人员等,仅用三天时间就形成近200页的证据材料,查实了洪长河长期无偿使用关联企业车辆的违纪问题。

经查,翔安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是区建设局下属的副处级事业单位,2012年以来,该站与厦门市某企业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委托该企业对翔安区在建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抽检,并约定由该企业提供车辆供该站在抽检时使用。该企业专门安排一辆车及驾驶员邱某进行配合。

2014年以来,洪长河经常联系邱某,让其接送上下班及办理个人事宜。2015年夏天,洪长河两次让邱某送他到某海鲜餐厅吃饭,并于饭后送其回家。2015年7月的一天,洪长河还让邱某驾驶该车辆到厦门北站接妻子回家。

翔安区纪委认为,洪长河利用职务影响长期占用关联企业车辆,并让该企业聘用的驾驶员接送其上下班,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2016年3月,该区纪委给予洪长河党内警告处分。(本报记者 陈金来 通讯员 林菲菲)

【执纪者说】

公车不能私用,关联企业的车更不能任性地想用就用。党员干部要把遵守党规党纪摆在首要位置,任何时候都不能打纪律规矩的“擦边球”、搭权力的“便车”,必须时刻绷紧纪律规矩这根弦。——翔安区纪委 方龙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