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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华南农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议事规则
(华农党发〔2010〕53号)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促进中共华南农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校纪委)议事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原则

(一)校纪委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纪委全会)是校纪委的主要决策形式。

(二)纪委全会议事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

(三)纪委全会议事必须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充分发扬民主,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有关事项。

二、议事范围

(一)传达贯彻落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讨论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二)讨论审定校纪委制定的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向党代会提交的报告以及自身建设的有关事项。

(三)分析研究学校廉洁文化建设、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和惩防体系长效机制建设等情况,以及违纪案件的查处与监督检查等方面的事项,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向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或提请决定的重大事项。

(五)听取纪委办公室重要信访件处理和重要案件查处情况的汇报,讨论职权范围内的对党员表彰、处分的决定。

(六)根据有关规定,讨论职能部门向校纪委征求意见或其他需要提交校纪委研究决定的事项。

(七)讨论校党委提出的应由校纪委决定的其他事项和纪委委员认为需要提交纪委全会讨论的其他重大问题。

(八)审议决定对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申诉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

(九)讨论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三、议事程序

(一)纪委全会一般每学期召开12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纪委全会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纪委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纪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需会前请假。会后由纪委负责同志或有关同志向其通报本次会议的内容。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状态,来不及召开纪委全会的,纪委书记、副书记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应急处理,但事后应及时向纪委全会报告或分别向纪委委员通报。

(二)纪委全会议事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会议的决定或决议,必须经到会过半数的委员同意,方能生效。

(三)根据需要,校纪委办、监察处工作人员及与议题有关的其他部门人员可以列席纪委全会,列席会议的人员和范围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四)提交纪委全会讨论的议题,由纪委书记确定。其他部门和纪委委员需要提交纪委全会讨论的问题,由纪委办公室汇总,并提出安排建议,报纪委书记审定。重要的会议材料一般应提前23天印发给各个纪委委员。对于重大问题或事项,应在纪委全会讨论之前,进行必要的协商和调研论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然后提交纪委全会讨论。

(五)纪委全会讨论有关事项和问题,事前要深入调研,讨论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决定问题要慎重、正确集中地做出结论。纪委委员都应发表同意、不同意、保留意见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到会委员过半数通过方能形成决定。在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会议主持人将各委员的意见集中、归纳,并征得各委员同意后,作为纪委全会集体意见。对意见明显不统一,时间又允许的议题应暂缓作出决定。

(六)会议表决根据不同议题和情况,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和无记名票决等方式。讨论对党员的党内处分、教职工的行政处分建议等重大问题和意见分歧较大但又需立即做出决定的事项,应进行无记名票决。

(七)纪委全会的会务工作由纪委办公室负责,指定专人担任记录,决定重大问题要形成决议或会议纪要。

(八)纪委全会决定的事项,要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纪委书记、副书记或分工负责的同志抓紧落实,明确由其他部门负责落实的,纪委办公室应协助传达和催办,并及时向纪委负责人报告执行情况。

四、议事纪律

(一)对纪委全会作出的决定、决议,纪委委员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或在实际工作中出现新情况需要改变的,可向书记建议提请下次纪委全会讨论,但在纪委全会没有作出新的决定前,应坚决执行。

(二)纪委全会的议题如涉及到纪委委员或其配偶、子女、直系亲属以及有利害关系的,需要回避时,该同志应主动回避。

(三)所有参加纪委全会的人员均应对需要保密的内容要保守秘密,杜绝失密、泄密现象的发生,发生失密、泄密现象必须及时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